绥宁大汉二期商品房拒收函致:绥宁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我方系绥宁大汉二期业主,贵司于2020年3月25日寄出的《绥宁大汉二期收房通知书》已收悉。通知要求我方于2020年3月30日前往贵司办理交房手续。我方经现场勘查,认为贵司拟交付的房屋存在以下问题,无法满足购房合同约定的收房条件。特以此涵通知贵司我们全体维权业主明确拒收此商品房。
一、现有车位严重不足。原规划中车位数为258个,经业主清点,实建141个,与规划数相差甚远。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为此,业主特意前往县规划局进行咨询,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因绥宁大汉二期现有车位数与规划车位数严重不符,相关部门拒绝进行规划验收!迄今为止,贵司未向业主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仅此一条!我方就有足够的理由拒绝收房!贵司已违反买卖双方已签合同的第八条!车位问题得不到解决,业主无处停车导致拥堵,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恳请贵司尊重生命!以人为本,打通生命通道!
二、贵司于2020年1月4日给绥宁大汉二期业主的答复中承诺几项整改项目:1、完成并拉通小区次入口。2、扩宽小区入口至5号栋前三岔路口的道路至6米。3、组织实施进入小区钢筋混凝土楼梯施工。以及业主提出的其他需要整改的项目。时至今日,一项也没完成!尤其小区次入口与城市道路的连接道路不足3米!不满足消防车道最低4米宽度的要求。此次入口形同虚设!至2020年4月7日止,经向绥宁县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咨询,对方明确表示贵司二期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
三、我方对于延期交房贵司承担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不予认可。贵司只赔付91天的违约金,我方认为不合理!我方要求违约金的赔付日期自2019年12月30日至正式交房日止,而贵司要求我方2020年3月30日交房,但贵司二期工程并未达到交房条件!
四、贵司以缴纳长达一年之久的物业服务费为收房的前置条件违反了法律规定!贵司在2020年3月25日发出的收房通知中要求业主先预交一年的物业费用后才能验收房,这纯属霸王条款!对此,我方郑重提醒贵司,如贵司以此作为房屋交验的条件,则我方有权拒绝收房!
五、小区的绿化未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小区现有的绿化树种多为果树,将给业主的生活造成困扰,与贵司规划中的树种大相径庭!我方要求更换数种为常绿观赏树种!
综上,在上述问题未能完全整改到位之前,贵司拟交付的房屋不具备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烦请贵司就上述问题积极整改落实,待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另行通知我方收房!
绥宁大汉二期全体维权业主
2020年3月30日